• 736916952/2025-001114
  • 梨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梨树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 梨政发〔2025〕4号
  • 2025-07-14
  • 1752257400000

梨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梨树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梨政发20254

梨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梨树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梨树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经2025711日区政府17届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区人民政府

2025712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2日印发

                                                     共印50

梨树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发〔202017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鸡政发〔2025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主体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直派出机构,梨树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报告主体)。

二、重大事项范围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各报告主体职权范围,或在各报告主体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各报告主体就重大事项向区政府请求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各报告主体向区政府呈报重大事项情况。

(一)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市重要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2.市直部门正处级(含)以上领导、省直部门领导及省市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同志经赴我区开展工作情况。

3.参加中央和省市级调训情况。

4.代表区政府参加省市级及以上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情况。

5.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进展情况。

6.分管领域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7.分管领域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8.分管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审计意见反馈及整改等工作情况。

9.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情况。

10.请假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离开鸡西市。

11.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等事项。

12.其他需要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1.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重要决定、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集体决策事项,重要信访事项研究办理情况。

2.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送重要政策建议,受托开展的重要调研课题报告等。

3.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厅局、市委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表彰奖励(具体名次和结果)、市级及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点名批评、通报批评等情况。

4.共同举办或承办国家级和省市级重要活动、重要会议、试点工作等情况,拟以区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区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情况,国内外重要媒体开展的新闻采访活动。

5.市直部门正处级(含)以上领导、省直部门领导及省市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同志经赴我区开展工作情况。

6.《中共梨树区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决策规则》(梨政发〔20253号)明确的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7.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8.重大或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和舆情信息等情况。

9.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10.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区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11.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1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

13.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或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情况。

1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请示报告的程序及方式

(一)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当以单位名义逐级进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直派出机构,梨树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先向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示报告,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向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

(二)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请示报告,并明确牵头部门。

(三)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请示报告。

1.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处理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采取电话、信息、当面等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同步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再以书面方式报告。

2.非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的阶段性、综合性情况,以及区政府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报告。

3.书面请示报告原则上采用正式报告,一般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涉密事项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请示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严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并贯穿于重大事项决策全过程,执行于酝酿动议、讨论决定、执行调整、贯彻落实各阶段。

(一)对涉及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事关全局、复杂敏感事项,在动议前应当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本身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二)重点工作落实及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报告,未按时完成的需说明情况;无时限要求的,在完成后1周内报告。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梨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报告。

(四)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重要会议,或举办需要区政府领导出席的重大公务活动,原则上需提前5天报告。

(五)重大工作成效、试点工作、通报排名以及有关领导同志视察、调研等工作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六)因事因病请假或工作时间因公因私离开梨树区外出等,原则上应提前3天报告;紧急情况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七)落实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报告1次。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出请示应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做到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各报告主体必须对所报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相关背景、数据等资料客观真实。

(三)报告应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搞形式主义。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应简明扼要、文风质朴,严格按有关规定限制篇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通过附件反映。

六、其他

(一)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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