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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2023-04-27
  • 2023-05-28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梨政办规20237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7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7日印发

                                            共印40

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

3.2  事故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3.3.2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4.2.2  应急决策

4.2.3  现场指挥

4.2.4  安全防护

4.3  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7.1  宣传和演练

7.2奖惩和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6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7  预案管理

7.8  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1.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梨树公安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站、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梨树镇政府、平岗街道办事处、穆棱街道办事处、街里街道办事处、鸡西移动公司梨树分公司、鸡西联通公司梨树分公司、鸡西电信公司梨树分公司、梨树区供电局等。

2.2  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地质灾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协调事故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事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力行业安全事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梨树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交通管制等工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参与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引发矿山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承担因地质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及调查处理;协助调查因危险化学品污染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防控工程建设、市政道路、市政桥梁设施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农机、渔业、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村沼气池、大型农业设施和规模化养殖场事故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区水利站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文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旅游景区、体育场所等文化旅游体育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鸡西移动公司梨树分公司、鸡西联通公司梨树分公司、鸡西电信公司梨树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工作

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民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街道、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街道、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并上报区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要在接到灾难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在20分钟内将灾难信息情况向市委办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要在接到灾难信息报告后,在20分钟内将灾难信息情况立即向市委办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级、级、级、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需上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黄色预警公告由市政府批准并发布;蓝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社会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区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区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时,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市级或更高级别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

4.2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确认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启动《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子预案。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灾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事故灾难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街道、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区人武部给予支援;

5)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救援队伍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和环境监测。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工信、财政、住建、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街道、镇政府和社区(村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由上级政府按相应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在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全力以赴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上级应急指挥部组建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4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后对外发布。

4.5  应急结束

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响应终止。一级、二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宣布响应结束、四级响应由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通告。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类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街道、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4  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6.5  避难场所保障

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较大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附则

7.1  宣传和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2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区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工作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0467-2186735  6181254(传真)

梨树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0467-2484759

梨树区消防大队报警电话:0467-2484119

7.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梨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梨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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