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梨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梨政规〔2023〕1号
梨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梨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梨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2023年4月26日区政府第17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梨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风险分析情况
1.5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 工作原则
1.8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测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保障
4.8 避难场所及人员防护保障
4.9 通信保障
4.10 社会动员保障
4.11 专家技术支持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6 宣传和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为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反应迅速、运转有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特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可能发生的,及已经发生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在我区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是我区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总体性工作方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本预案是指导编制我区各类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保障预案、综合预案等的纲领性预案。
梨树区地处完达山与老爷岭接合部,属丘陵地带,大小河流6条,包括穆棱河、凤山河、小南河、碱场河,其中穆棱河流经区内30公里。位于区境西部,东与恒山区相连,东南、西南与穆棱县接壤,西北与麻山区交界,北与滴道区毗邻。总面积412平方公里。共辖街里、穆棱、平岗3个街道办事处和梨树镇。
通过对我区的风险调查分析,主要存在的公共事件风险见下表
表1 区域内主要突发公共事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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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类 |
类 分 |
主要类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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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水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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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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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 |
暴雨、大风、大雾、寒潮、霜冻、雷电、冰雹、高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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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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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 |
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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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灾害 |
林/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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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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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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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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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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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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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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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 |
城区及工矿企业重特大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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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事故 |
运输事故(含水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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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营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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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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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供水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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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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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大面积中断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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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燃气)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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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沉降坍塌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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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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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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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件 |
重污染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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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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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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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旅游公共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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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 |
传染病疫情 |
重大传染病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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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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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食物中毒)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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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 |
职业卫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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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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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 |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药品安全事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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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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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
重特大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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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事件 |
金融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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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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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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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 |
涉外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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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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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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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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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共舆情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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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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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误播事件 |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从小到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分级情况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划分。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属地镇政府、区级各部门及专项指挥部的应对能力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区委、区政府应对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级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持,具体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2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专项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镇政府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级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如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区级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开展应对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及其相关专项指挥部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建立由区委书记、区长共同任指挥长或区长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镇政府、区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综合协同。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照各自职权,处置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
(4)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6)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分为五个层次: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规范性文件,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专项预案编制的指导性预案,大专项应急预案强化了区政府各部门分类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能,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处置和管理的基础。该四个大专项预案由区归口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各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是各部门及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及处置和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并报本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各镇、街道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分别制定,经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规定报区政府或区应急局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经居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所在地镇、街道备案。
(5)全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工业谷应急预案报工信局备案,大中型企业、要害部门、高危行业(包括中央在梨机构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应急预案,并依法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本预案与《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负责我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1 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发文或依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大专项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以下统称区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区应急准备、救援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依法发布预警信息,向上级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5)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区各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按文件要求执行,其任命原则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大专项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事发行业(领域)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长,需要民兵参与救援时,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处置,事发行业(领域)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由事发行业(领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成立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临时指定。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时,由上级政府指挥部指挥处置的,区指挥部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做好先期处置。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2.2.3 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根据实际情况,按便于统筹协调、通讯联络、靠前指挥、安全稳定的原则确定。
其具体职责为:
(1)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区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特点等实际情况设立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各组组长、副组长、参与单位及联络员,明确各组职责,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其中关于新闻报道、舆论控制、事后恢复重建、事件调查等属于延续性工作,应急结束后,按区指挥部指令继续后续处置。
2.3.1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通常由区级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具体成员组成情况在专项预案里明确。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等日常工作;按我区应急预案体系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区专项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的应急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2.3.2 镇、街道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各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等属地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和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3.3 应急管理专家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收集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人员信息,建立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平时聘请专家开展、指导、检查、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应对等工作,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对区应急体系等提出意见、建议;突发公共事件时召集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向区专项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等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区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全区各级各部门、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区级各部门及镇、街道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贯彻实施相关风险分级分类标准,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区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对危化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5)城镇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镇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区内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监测与预测
区级各部门及镇、街道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区级各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1)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在编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据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各归口职能部门预警平台,按照预警级别,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示发布预警信息:
①收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基层组织及社会公众的预警信息;
②通过企事业单位监测仪器的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
③通过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监控平台而发出的预警信息;
④接到上级部门的预警信息指令;
⑤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预警信息。
(2)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达到蓝色、黄色时,经区政府批准,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时,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传播预警信息。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④周边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调整、解除预警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险情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1 信息报告
(1)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各镇、街道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综治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原则,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报告信息。镇、街道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区卫健局,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3)各镇、街道及区级各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单位或者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认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事件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
(4)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预案就近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在先期处置中,或需区委、区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经初步研判后由区政府相应指挥部处置,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在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态超过我区应急处置能力,未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和消除严重危害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实施扩大应急响应时,区级各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依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接受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区级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街道、镇级政府处置能力的,区级政府根据街道、镇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区政府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实现各方面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救援的民兵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 处置措施
(1)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雷达测量、北斗导航、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视情况采取其它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委、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社会公众的,应按本预案“监测与预警”部分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7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委、区政府依法按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险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突发公共事件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3.4.3调查与评估
(1)履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做出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级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牵头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1 人力资源
(1)区应急局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
(2)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是我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力量。
(3)基层应急队伍。镇、街道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骨干力量。
(4)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通过与基层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合作协议,建成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互为补充、互相支援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专业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的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6)警察队伍。区公安分局的各警种力量是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主导力量,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时维持治安稳定、社会秩序、警戒保卫、交通管制的主要力量。
(7)区武装部。通过建立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险情紧急的情况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现场处置及灾后复建等工作。
4.2 财力支持
(1)区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区财政局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区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2)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建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4.3 物资装备
(1)区级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机制。加强对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物资供应得到保障。
(2)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生产、供给。
(3)各镇、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镇、街道实际,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帐篷、棉被、饮用水、衣物、药品、粮食、生活用品等物资,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现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 科技支撑
(1)区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有关企业、机构研究开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根据国家、市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建局、梨树公安交警大队、梨树铁路站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设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4.7 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避难场所及人员防护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统筹规划建设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各通讯公司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信息平台、专业应急平台、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动态更新应急联络通讯录。
4.10 社会动员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4.11 专家技术支持
区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研究。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代表区政府组织编修;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相关部门参与;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牵头部门(单位)负责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本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印发。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省及市属驻梨企业总部应急预案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
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公共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或者主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区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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